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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病投保,熬过两年就可以了?

选择字体大小: 发布时间:2018-10-26 20:41| 来源:互联网 | 阅读: | 作者:匿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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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些天,收到一位知乎网友的私信咨询,说自己有高血压和房颤手术史,想要购买重疾险和医疗险。鉴于对方客观存在的身体状况,重疾险和医疗险基本无缘,我建议可以考虑购买健康告知相对宽松的防癌险和寿险。
令这位客户疑惑的是,自己身边一位卖保险的朋友,明确跟他讲:“如果不告知病史,买了医疗和重疾险,如果两年之后出险了还是会赔付。”

真是这样,保险公司怕是没几年就要倒闭吧?
那么究竟是什么情况,我来解释一下。
其实,那位卖保险的朋友所引用的是“不可抗辩条款”。
不可抗辩条款是指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相关条款,具体如下:
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
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。
解读:投保时应如实告知——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——超过两年不得解除——但发现未如实告知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至于那句“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”怎么理解?
很简单,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诞生后,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将保险责任约定为“初次罹患”的疾病。
也就是说,即使熬过两年,投保前就有的疾病,因为不是“初次罹患”,本身就不属于保障责任范围里,那保险公司肯定是不赔的。
那如果不是投保前就有,而是投保后才有的疾病呢?要区分两种情况:若发生的是关联性疾病,不赔;如果不是关联性疾病,可能会赔。
看着比较绕,但是不管怎样,“不可抗辩条款”的首要原则是“如实告知”,这个条款的设定并非是方便大家隐瞒病情,骗取保险金。
对于那些一直唆使可以不如实告知的,两年后就包赔的,要么是对政策不理解,要么就是只想成交获利而不考虑客户利益,这种业务员建议请他圆润地离开。

买保险就是买心安,隐瞒投保最后换来的还是不心安,何必呢?
那是不是有体况的消费者注定跟买保险无缘?不是的。
不同险种对身体状况的要求不一样。医疗险和重疾险最严,寿险防癌险次之,意外险基本无影响,有体况的客户可以考虑投保宽松的险种。
此外,不同保险公司对同一身体状况的审核标准也是不一样的。同一个客户,A公司可能拒保,B公司可能会加费承保、C公司可能会除责承保、D公司可能会标准体承保。
这就要谈到保险经纪人的优势了:我们不隶属于保险公司,对于有体况的客户,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承保几率大的公司,通过多家投保,为客户争取到最好的审核结果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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