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婚姻法对于“同居”关系不予保护。也就是说,如果双方处于同居期间,因一方出现所谓的“背叛”、“出轨”等,另一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,法院不予受理。其次,虽然法律不予保护同居关系,但是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,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,法院应当予以受理。
同居期间的财产、债务,一般按照双方的协议处理。协议不成或者无协议的,按照取得财产的时间,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双方财产,一般一方获得的工资、奖金、生产经营收益、继承、赠与等获得的收益归本人所有。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,能区分所占份额的,按照份额,按照出资比例、所作贡献分割财产,不能分割的,可以作价补偿。债务也是如此,一方个人名义所欠外债,一般就是个人债务,以双方名义所欠债务是双方债务。具体应承担的比例,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合理判决。
但是,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问题,按照婚生子女的抚养原则抚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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